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是新质生产力培育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有助于我国更好应对复杂严峻的外部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2025年4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不仅彰显了市场经济法治化改革的深化,更进一步体现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促进法》将民营经济纳入基础性法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其施行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机遇。
《促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写入总则,赋予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地位,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促进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强化了执行刚性;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不断加强平等保护、鼓励公平竞争,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犯。该法的实施将会大幅改善民企经营的法制环境,使其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
《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加强项目服务,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重大项目信息,在项目的推介对接、前期准备工作和报建审批等方面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方向和项目信息,降低投资成本。
《促进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经和正在推进开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试点城市落地科技企业并购贷款等举措,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同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鼓励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加强民营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的政策支持。继续推动和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融资风险。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资本权重给予优惠,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出台普惠信贷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等,提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放贷积极性。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政策安排将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增信工具,解决民企信用不足问题,推动更多债市资金支持优质民营科创企业,进一步满足其发展的资金需求。
《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产业共性技术平台,使民营企业能够深度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公共研发平台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民企加强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对商标、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则,保障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回报,以激发其创新积极性。(见图1)
《促进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鼓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加大投资。进一步缩短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使之集中整治后转为常态化,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加自由地进入各类市场领域,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减少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增加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使其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法》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守法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民营企业的整体素质与形象。支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等,有效防止因执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影响,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仍面临不少困难与挑战,主要体现在市场竞争机制、监管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对民企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投资与出口增长、国际竞争力提升、居民就业与收入增长、政府税收等方面的发展形成一定约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民营经济所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实现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系统、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各类主体共同努力、协作配合,保持发展定力、增强发展信心。(见表)
针对当前内外经济形势和民营经济发展关键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性,有效增强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信心,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在政府招投标、集中采购等方面,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实行统一的监管政策和评价标准,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权利。适度扩大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先进制造业、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冷链物流以及重大技术攻关等方向资金,提高对地方优势产业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比例。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如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的补贴标准,并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覆盖范围。允许地方政府从税收增量中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一老一幼”等领域的项目投入。加大结构性减税降费实施力度,如降低制造业民营企业增值税税率,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民营企业采购首台创新设备给予一定税收抵免;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降低企业的人才激励成本;对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直接补贴或奖励;针对出口型民营企业,在关税补贴、跨境物流补助等方面提供定向支持,优化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退税覆盖范围,简化相关民营企业的退税流程。
在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基调下,通过降息、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流动性,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例如,对于支持民营经济成效突出的银行机构,除建立再贷款额度与金融机构服务民企成效挂钩的机制外,还可在普遍降准之外,再差异化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0.5个至1个百分点,并相应调整其风险准备金比率和拨备率要求。优化结构性工具的使用方向,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定向流动性支持。如创设支持民营企业专项再贷款工具,加大科技创新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工具对科技、绿色低碳、消费领域民营企业的覆盖力度。完善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可通过窗口指导、宏观审慎评估(MPA)等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增加民企贷款中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占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加大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通过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例如,对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发行金融债券、补充资本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在投资方面,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明确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及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投资重大项目的信息,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用地、环评等要素和资金保障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可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如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加快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方向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贷款贴息或税收优惠,或设立专项产业引导基金。进一步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传统上以国有投资为主的领域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适当降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招投标门槛,允许民营建筑企业与大型国企联合投标。(见图2)
在消费领域,政府应加大对交通、物流、通信等消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民营企业的市场空间,促进城乡消费市场的均衡发展。在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消费潜力大的服务性领域,清理针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隐性壁垒,切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购物中心、商业街、旅游景区等消费载体的建设和改造,投资开发主题公园、乡村旅游度假村、沉浸式文化体验街区等特色文旅项目,推动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多业态融合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在智能家居、智能穿戴、健康养老等新兴消费领域加大投资,充分挖掘共享经济、体验经济、夜间经济等消费模式的市场潜力。
成立民营企业国际化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海外法律咨询、合规指导等服务,降低企业国际化风险。搭建民营企业出海数字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信息、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风险评估等一站式信息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为民营企业“出海”提供风险保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保障。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商务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客户资源。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融入全球产业链。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为企业精准匹配所需的海外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
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等支持。在项目申报、市场准入等方面,对治理规范、绩效良好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激励民营企业积极改善公司治理。指导民营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民营企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要求民营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准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推动企业实现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杜绝公私不分的现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风险。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引导企业关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共享,建立全面、准确的信用档案,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企业订单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设立民营企业融资专项奖励基金,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推动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民营企业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支持银行投行部门为大型民营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和融资支持服务,协助企业制定并购策略、寻找并购目标、设计交易结构,并提供并购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产品。鼓励银行推广供应链融资业务,以链主企业信用为依托,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存货融资等金融产品,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因单体信用不足而面临的融资难题。对于专精特新和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银行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满足其在技术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证券公司可协助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设立“民企首次公开募股(IPO)绿色通道”。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发挥政府股权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拨改投”模式吸引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初创期科技型民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进行早期股权投资,助力企业成长壮大。支持保险企业围绕民营企业研发、生产、创业保障、人才保障等全产业链,推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人才创业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符合民营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体系。
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建设。政府通过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设立服务热线、建立联络员机制等方式,及时向民营企业传达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政府官员定期深入民营企业调研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困难和诉求,协调解决问题。围绕重点产业链群发展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重大问题,由政府、行业协会、高校、独立第三方智库等定期开展联合调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言,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工作。健全政策落实监督机制,涵盖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价等各个环节,如明确对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设置不合理资质门槛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并建立专门的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小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和审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行监督,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完善行政问责纠错机制,对因行政机关政务失信、违法或侵权行为造成民营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权益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监管机构应对民营企业加强监管,有效促进其规范发展。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遏制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公安和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防止将本质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上升到刑事司法;规范跨区域执法的协调与审查机制,严禁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跨区域逐利型执法行为,杜绝“远洋捕捞”现象。改革罚没收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对新业态企业给予1至2年合规整改期,期间以行政指导替代行政处罚。推行“首违不罚+信用修复”机制,对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企业,免予处罚并同步修复其信用记录。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犯罪,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并共享运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可依法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依法打击逃废债,审理民营企业经营负债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传递诚实守信的理念。
(作者刘涛为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王运金为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连平为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院长)
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7-9.
③王利明.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保障法[J].学术探索,2025(1).
④肖京.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实践进路[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42(03).